劳动法如何规定关于遣散补偿问题?

本人2010年12月退伍后受雇于甲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7小时),由甲方发放工资,后被指派到到乙单位工作,乙单位工作规定每三天有一天为值班(工作24小时),其余两天为正常工作时间,每星期休息两天,法定假期照常,以上事实一直没有实质证据书面可以证明,都是按照以前默认的规矩工作,2012年7月即将面临遣散。
现咨询如下:
1、请问本人超出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上班时间,可以要求甲方或者乙方补偿吗?如果可以补偿,应作如何补偿,根据什么?
2、本人工作的12年工龄可以要求补偿吗?应作如何补偿?
3、本人2000年12月入职,2003年3月购买社保,请问这期间3年的社保可以要求甲方补偿吗?
4、我参加工作期间法定假期照常值班,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向谁提出补偿?
5、请问我义务服兵役期间可以计入单位工作工龄?

1、值班不能按照加班对待,因此,不能算超时。
2、你的补偿应当按实际工伤年限计算,2012年7月减2000年12月,为11年7个月,可以按12年计算。补偿1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工资按你离职前12个月工资平均值计算。
3、2000年12月至2003年2月的保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4、值班不能算加班,单位可以给补助,不能给加班工资。
5、义务兵服兵役期间,不能计入本企业服务所限,但军龄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可视同参保年限。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7-03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追问

请问时效从何时算起,起止时间多少?我能够提出2000年至2003年未签合同前的双罚制工资补偿吗?

追答

不行的,已经超过了时效。例如你2012、6、30签订合同,到推一年,也就是2011、6、30号。在2011、6、30到2012、6、30期间你可以要求12个月的工资。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第2个回答  2012-07-03
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