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12月退伍后受雇于甲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7小时),由甲方发放工资,后被指派到到乙单位工作,乙单位工作规定每三天有一天为值班(工作24小时),其余两天为正常工作时间,每星期休息两天,法定假期照常,以上事实一直没有实质证据书面可以证明,都是按照以前默认的规矩工作,2012年7月即将面临遣散。
现咨询如下:
1、请问本人超出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上班时间,可以要求甲方或者乙方补偿吗?如果可以补偿,应作如何补偿,根据什么?
2、本人工作的12年工龄可以要求补偿吗?应作如何补偿?
3、本人2000年12月入职,2003年3月购买社保,请问这期间3年的社保可以要求甲方补偿吗?
4、我参加工作期间法定假期照常值班,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向谁提出补偿?
5、请问我义务服兵役期间可以计入单位工作工龄?
请问时效从何时算起,起止时间多少?我能够提出2000年至2003年未签合同前的双罚制工资补偿吗?
追答不行的,已经超过了时效。例如你2012、6、30签订合同,到推一年,也就是2011、6、30号。在2011、6、30到2012、6、30期间你可以要求12个月的工资。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