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控制权①对隐私信息的控制权。
是指个人对自己的隐私信息享有专有收藏、搜集、传播的权利。他人未经隐私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搜集、储存、传播隐私权人的隐私信息。隐私权人可以将这一权利授权他人去行使,但他人在行使此权利时不能超越隐私权人的授权范围。否则即构成侵权。
②个人活动自由权。
是指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与法律和社会利益不相冲突的活动,这种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调查或支配。个人活动自由权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保护个人的活动自由,才能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得到完善和保护。我国以前对此不够重视,以后应加强在这方面的保护。
③私有领域不受侵犯。
是指公民自己的与他人利益无碍的活动范围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上面说的个人活动自由权是在主动的意义上对隐私的保护,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是在被动的意义上保护隐私权的,比如不能偷看公民的日记,不能擅自闯入他人卧室,不能在他人住处安装窃听器等等。
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
权利用权指隐私权人可以支配、利用自己的隐私信息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需要。公民利用信息的目的可以是为了满足经济上的需要,也可以是为了其它目的。比如公民可以在自传体小说中披露隐私,也可以接受记者的采访公布隐私,利用自身形象供绘画、摄影的需要等等。尤其是名人效应的存在,使名人的隐私更具吸引力,经济上的价值也大。
公民的隐私突出体现了公民的个性,显示了公民存在的价值。国家法律应当对公民合理利用隐私进行保护,使公民发挥积极性,在多种活动中充分体现自己的人格。但是如果公民隐私的公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国家法律可以予以干涉。比如一个公民以前因犯罪被判过刑,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是其隐私之一(犯罪行为的概况是通过判决书公开的)。如果该公民把其具体犯罪经过公开,就可能引起社会不良分子的效仿而有违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就可以禁止其传播犯罪情节。
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