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时间限制。
一般劳动者离职以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因没开离职证明致新单位不予录用 公司被判赔偿》
没开离职证明 公司被判赔偿
曾女士离职后,因原单位一直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新单位不予录用。为此,她起诉原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依法判令曾女士获赔8000元。
曾女士曾入职一家公司担任研发类岗位。过了半年试用期后,她觉得公司的制度和工作环境和预想不太一样,就决定离开。不久后,曾女士顺利找到了一家满意的单位,薪酬待遇也不错。随后,曾女士向原公司递交辞职信,对方口头通知她离职的时间,但一直未出具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曾女士当时并未在意,后新公司要求她办理入职手续并提供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曾女士这才意识到了离职证明的重要性,又返回原来的公司要求出具。因原公司一直没有开具,曾女士收到了新公司的取消录用通知书。
丢了工作的曾女士越想越生气,便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年终奖、五一福利费以及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新用工单位不予录用的薪资损失共计两万七千元。仲裁裁决支持了曾女士的部分请求,双方不服裁决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曾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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