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去世后留下缺乏见证人签字的代书遗嘱,内容是将她的房子由我大伯继承,我父亲和两个叔叔上诉,经中审判决后证实无效由四人共同继承。
我想问一下,在一般民事纠纷案中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是最终判决结果?如果我大伯申述或者抗诉的话,翻案的可能性有多大?
第二,在我父亲他们拿到判决书后首先应该办产权证还是直接申请拍卖房屋?如果办产权证的话,办什么样的产权证才能减少日后在房屋处理时的纠纷和麻烦。
第三,如果卖房子或者房子拆迁的时候,是不是需要四个人的同意并共同签字才能卖或者拿到拆迁费?
第三,如果我父亲想卖而三方始终不同意卖房子的话,我父亲是否有权利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父亲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拿到强制执行权而其他三方无力购买的话,我父亲是否可以将房子卖给外人?卖的时候是否需要其他三方签字才能过户?
因为由于诉讼四个人已经不能再见面商谈了,可以说各为自己的利益,水火不容。经过初审,中申现在好容易将遗嘱作废,并且判决分割财产了,所以在处理房产的时候只是希望能不要被某一方钻法律的空子的情况下,顺利地将房子卖掉以后各自走各自的路。
如果能够详细解答的话将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