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可以同时存在吗?为什么?

2011年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从事保险行销业务,现在我找到一份新工作,可不可以在没有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和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为什么?注:新的公司和原保险公司无关

可以同时存在,不是一个性质的合同。
法律分析
第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可以和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保险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前提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为目的,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条件,也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保证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对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争议,建立稳定有序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在理论上可以同时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理论上严格来讲肯定是不行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中明确“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即禁止个人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依照该规定,如果你继续从事该保险代理活动,你就不得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即使是无关的单位。否则,你在新单位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新单位可能以此为有力的藉口规避很多用人单位应负有的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02
可以
你与保险公司只是代理关系,并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所以你可以与其他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不过你最好看看自己的档案和社保等情况,因为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建立的代理关系也不象法律中的代理概念那么单纯,他们有时候也给代理人交社保,这样的话你就无法与其他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了。
第3个回答  2012-06-03
如果是同一保险公司就不可以,因为外勤代理合同,内勤是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12-06-02
可以,你与保险公司没有在劳动关系,只是代理关系,所以你可以与别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追问

那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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