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劳动仲裁要请律师,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请法律援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一般由劳动者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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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情况如下:
(1)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掌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用人单位因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不能提供证据的后果。
当事人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3)证明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或者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出示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一方迟延提交证据材料的,不得组织质证,但同意质证的除外。
申请人要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辩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并重新规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审辩论后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请求,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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