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认定视同工伤,行政复议还是认定视同工伤死亡,用人单位不承认

社保局认定视同工伤,行政复议还是认定视同工伤死亡,用人单位不承认该怎么办

按复议决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余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死亡职工经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用人单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提起了行政诉讼,需要按人民法院的裁定办理。
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前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不由得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亡职工近亲属可以依法主张工亡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亡职工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亡待遇,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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