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天力公司与华丰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自2002年6月起华丰公司有偿使用天力公司的注册商标“天力杀”,使用费为每罐杀虫剂1元,按月结算,次月5日前交付,许可使用期限为五年。2004年2月起华丰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2004年5月,天力公司书面通知华丰公司按期交费并于当年6月底前补交前期所欠费用,否则解除合同。华丰公司不予理睬。同年9月,天力公司登报声明收回“天力杀”商标使用权,并书面通知了华丰公司。到2004年12月,华丰公司仍将“天力杀”用作其产品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
问:本案例中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如有,请说明具体的行为类型。并请通过分析本案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履行过程说明理由。
本案例属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行为为:华丰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天力公司登报shu声明收回“天力杀”商标使用权,并书面通知了华丰公司。
华丰公司仍将“天力杀”用作其产品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这种行为一般在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里面会注明的。
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扩展资料:
四个要素: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