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造成左脚大拇指被砸伤,也就是4月28号上午被砸伤的,下午发现左脚有轻微痛感,没太在意,正好29号至1号,单位放五一小长假假3天,所以回去休息了几天,2号单位正常上班,但是2号感觉左脚痛感强烈,又休息了一天,3号回单位忍痛勉强上了一天班,因为怕留下后遗症并告知领导我是4月28号被砸伤的,领导让我去医院检查,下班后就去医院拍了片子开了点药。{没有发现骨折现象}
今天拿这医院的收据以及病例去单位报销,人事部的人跟我说,我已经超过24小时了,不能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让我去很保险工伤之间索赔协商!
因为单位有给我们员工买 意外伤害保险的,员工一个季度交40元,然后单位交一部分!
我想问的有以下几点:
1。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被砸伤的,为什么不能算工伤?
2。单位有让员工穿劳保鞋上班,也就是防护鞋,但是我那天正好没穿被砸伤!
3.现在单位抓住我这2点:1出事没有及时上报,2且没有穿防护鞋,所以说我不能算是工伤! 请问这样合理吗?
4。公司给员工买的意外伤害险,人事部的人说也是要求24小时上报的,但是我是4月28号被砸伤的,5月3号才去医院检查的,且病例说明 上写清楚了被砸伤已有好几天了!
5.单位让我自己去医院改病例,假如我去医院改病例,那就说明我这伤完全与公司无关了? 请问我单位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6。难道我只能按意外伤害去找保险工伤赔偿吗?
写的可能有点矛盾,复制的请别回答。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是找保险公司处理,还是找公司处理,2边都说因为超过24小时不愿意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