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还列举了其他一些感情破裂的情形: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法院在判决时应依据上述法律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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