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想离职。请问提前30天做了书面辞职报告是否算违约?

合同中有一条规定: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将扣除最后2个月和休息补偿的累计工资。
请问这条条款合理么?如果我提前30天提出辞职,这2个月的工资会扣么?合同没提到社保问题,但来的时候谈的是买三险也没有买。

1、合同未到期离职,需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且需要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
2、劳动合同中关于“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将扣除最后2个月和休息补偿的累计工资”的约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约定。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单位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4、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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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因此,你已履行相关程序,单位扣除你工资已违反法律规定。在社保方面,不论你是否与用人单位谈过,他必须为你缴纳,这是法定义务。
第2个回答  2012-05-23
提前30天通知解除是法定的理由,是依法解除合同,不扣工资。
没有缴纳保险的,可要求单位补缴。
第3个回答  2012-05-23
1、你履行30天通知义务,单位克扣你工资违法;
2、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同时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12-05-23
1.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否则需要对用人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
你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
2.如果过了使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且需要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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