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批准文件等。
转移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登记测绘报告、宗地图和分层分户图等。
【拓展资料】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安置房建设项目业主,主动把首次登记所需的材料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先审核,提前做好权籍调查,待资料齐全后即刻办理首次登记,缩短办证时间。对于已经办结项目初始登记的安置房项目,被拆迁户可申请办理安置房分户产权登记。已经办理安置房分户产权登记的业主,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上市交易。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而启动登记。对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变化,属于体现民事主体意思的民事行为,登记机构只有依法登记的权力,没有干涉民事行为的权力。只有与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才具有启动登记程序的权力。
因此,只有开发企业主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土地、规划、竣工验收等各类相关要件进行审查通过后才能办理登记业务,如开发企业提供不了相关要件或者要件不全,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