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夫妻离婚可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

如题所述

你说的精神损失费就是法律规定上的损害赔偿。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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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5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个回答  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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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4-15
结婚不是当儿戏,一旦结婚了自己就把整个人生搭在这里,万金也买不回,随着花心的男女,喜新厌旧,最终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人生只有守着绝望,人民法院一为过错方拉好金钱帮忙关系,无过错方只有等待的是一张空白的判决书,什么都得不到的,人民法院往往借助作案人过错方的罪行赚一把钱,然后判你黑你就黑,往往对无过错方不利下手,法律不会公正的,法院法官更没有人为人民办案的,法院天天在办金钱案,若你相信法院是为人民办好事,你就准备做下一个寃鬼
第4个回答  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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