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户口不迁出怎么办?

我们结婚后和父母一起生活的,没有共同财产,就有一个刚满月的男孩,但是离婚的时候她提出不要孩子,要1.5万,不拿抚养费,我同意了,离完婚到现在有5个多月了,她没有回来看过孩子,现在我家马上面临拆迁,前妻户口不迁出,分钱分房有她的吗?怎么样才能让她把户口迁出呢?派出所我也去了,派出所说必须她本人来,可是到现在我也见不着她人,怎么办呢?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购房合同由出名人签署,购房款由借名人支付,房子由借名人居住使用。导致了使用人和产权人分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呢?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属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否则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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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6
一、离婚后可以不迁户吗离婚与户口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且我国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你可以不迁,只要与你离婚的男方没有意见就可以了。为避免日后出现麻烦和纠纷。除了可以迁回原籍或者是迁到经常居住地外,还有两种方式。1、另立门户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2、再婚后再迁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的,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的,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啊,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啊。二、离婚后小孩户口怎么办?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4、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根据上文的介绍,夫妻要是离婚的并不是说必须要将一方的户口迁出,此时是否迁户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当然要是决定迁户口的,也不是说就要迁回原籍。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1、她的户口迁与不迁都没关系,对你没有任何影响,也不能强制她迁走;
2、房子拆迁补偿是按面积和产值计算的,而且是按户补偿。如果拆迁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她是没有权利享用补偿;如果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她可以得到50%的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4-09
前妻的户口可以去派出所申请分户,不需要她同意,但是那样的话就会把她的户口也留在当地了,那样如果拆迁补偿就很麻烦,一般情况只会分给你一个老婆,当地村委会把分的房子算给谁就不好说了?我们这也有这种问题
第4个回答  2020-12-23
第一,没有任何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探视,由于各地户籍政策的不同,关于当事人在离婚后的户口问题,没有准确和细化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根据自己的状况结合当地的户籍政策想办法。

第二,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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