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
(2)销售护肤品和化妆品的成套礼品盒,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
(3)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万元,受托方已经代扣代缴消费税2万元;
(4)为生产化妆品,本月购入护肤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当月全部领用;
(5)将价值1万元(不含税)的化妆品作为广告样品。
要求:计算该化妆品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第1个回答  2012-11-11
(1)=20*30%=6万元
(2)=20*30%=6万元
(3)销售收回的委托加工并已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货物不再缴纳消费税
(4)虽然为生产应税消费品领取的 作为原材料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可以扣减。但是护肤品早在2006年好像就不交消费税了,所以这里也谈不上抵扣了。
(5)作为广告品应视同销售,消费税=1*30%=0.03万元
合计=6+6+0.03=12.03万元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13
(20+20+1)*0.3=12.3万
第3个回答  2012-11-12
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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