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2)销售护肤品和化妆品的成套礼品盒,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3)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万元,受托方已经代扣代缴消费税2万元;(4)为生产化妆品,本月购入护肤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当月全部领用;(5)将价值1万元(不含税)的化妆品作为广告样品。要求:计算该化妆品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