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业务,2007年11月发生以下经

、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业务,2007年1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2万元,公司按规定向海关缴纳了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
(2)向公司员工发放一批新研发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75万元。
(3)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化妆品,提供的材料成本为86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5万元,当月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关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乙公司受托加工的化妆品在交货时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1)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112*(1+25%)/(1-30%)*30%=60万元;
(2)公司当月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75*30%=22.5万元;
(3)乙公司受托加工的化妆品在交货时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86+5)/(1-30%)*30%=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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