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的“遗产范围”,既不是指遗产数量也不是指遗产本身,而是指被执行人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根据《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比如被执行人死亡后,其全部遗产价值100万元,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继承人应该在100万元这个限额内承担债务。对于超出100万元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予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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