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法院的上下级的这种级别不是行政上级别,而是一种审判级别。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以刑事案件为例,
第一审法院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
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抗诉,上诉或抗诉后,
引起第二审审判。所以法院上下级之间通常规定审判级别,
就容易确定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级别。当然,最主要的是,
为了保证审判的独立进行,保证司法的公正,
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有任何的干扰,
如果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那么上级法院就有权指挥、命令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就得服从上级法院的指挥与命令。这样一来,
就无法保证审判的独立,也就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实践中,
有的下级法院为了确保自己做出的判决不会在二审时被上一级法院改
变,就在作出判决前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所谓的“请示”,
则一些上级法院的法官也以“上级领导”自居,对这种请示进行“
指示”,从而使两审终审制变成了事实上的一审终审,
这是严重违反我国诉讼法的行为,是必须得到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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