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经营范围

旅游公司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有明确规定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说《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规定的比较概括和原则的话,《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第五条规定:“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为旅游者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而不是向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服务。因此,我们认为,认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包括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服务等内容的旅游服务是错误观点。

  再次,旅行社收取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很大一部分被视为代收代支费用,该笔费用被用于支付住宿、交通、餐饮、游览和娱乐等费用,该笔费用不视为旅行社的业务收入。税务部门对该笔费用不征收营业税。这说明,国家财税部门都认定旅行社只是代收交通、住宿等费用,该费用不是旅行社的营业收入,因此要求旅行社对交通运输等旅行社非营业收入项目下的旅游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对的。

  最后,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服务承担法律责任,实际是让旅行社充当了旅游活动中的“防火墙”的作用,等于是强制让旅行社对游客提供了一份无偿的无限额的保险。这严重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明显加重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对旅行社来讲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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