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2010年8月发生下列经济

业务:(1)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50台,单价为16000元,发票已交给购货方并已取得销货款,但货物尚未运到购货方;(2)把20台乙产品分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单位成本为12000元,没有同类产品价格;(3)基本建设工程领用外购材料1000公斤,不含税单价为100元,共100000元;(4)改建、扩建幼儿园领用乙产品一台。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根据以上资

应纳增值税=[50*16000+21*12000*(1+10%)+100*1000]*17%=(80+27.72+10)*17%=20.0124万元。
其中销项税额=(80+27.72)*17%=18.3124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100*1000*17%=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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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17
问题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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