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8月进公司,于2011年7月18号,公司经理告知说本人所在部门亏本,要撤掉部门,说我们7月19号到7月31号期间可以不来公司去找工作,但公司会把7月份的整月工资发给我们,但没其他的赔偿。请问我还可以要求赔偿多一个月工资吗?公司是外企,跟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但给我们买了社保。 备注:本人在20116月25号不幸流产,休息到7月11号上班,上了一个星期即7月18号被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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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