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户口不在就意味着无法分到土地使用权,这就意味着户口不在不能获得赔偿。
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实属国家公有),个人一定要本村村民,才有使用权。 如果没有一个农村户口了,是空户,宅基地是要收回的。
只不过上面有房子的话,房子是公民私人财产,不经业主许可不得拆除。如果住宅是私有财产,只能获得住宅赔偿,没有宅基地拆迁赔偿的。
主要有以下情况:
1、非农户口是户主
如果非农户口是其它家庭成员,不能享受宅基地的相关权益,但如果是合法继承人,当户主去世后,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子,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除非在户主去世之前将户口转回到农村,和户主在同一个户口本上,那么,可以继承宅基地,也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了。
2、家庭成员的农村户口已经全部迁出
如果家庭成员的农村户口已经全部迁出,村集体会收回宅基地,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会给一些补偿的。目前关于《宅基地有偿退出》这种政策主要的针对情况就是这种。
3、非农户口是户主
如果在原来的户口本上是户主,而将户口迁出了,只要原来的户口本上还有其它的家庭成员,那么,可以让其它家庭成员商量后重新选一名户主出来,然后把以前的宅基地证和新的户主到户籍地村委会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
户口转走,已经不是村集体成员了,不会享有宅基地的相关权益。如果日后拆迁,拿不到拆迁补偿的。
扩展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宅基地申请条件:
1、离婚户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
2、父母已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其子女为独立户籍和单身户籍的;
3、户内服刑或劳教已随本户享受过建房政策,服刑后不愿合居,并不具备分户条件;
4、其他法律法规认为不予批准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
一般来说户口不在就意味着无法分到土地使用权,这就意味着户口不在不能获得赔偿。
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实属国家公有),个人一定要本村村民,才有使用权。 如果没有一个农村户口了,是空户,宅基地是要收回的。
只不过上面有房子的话,房子是公民私人财产,不经业主许可不得拆除。如果住宅是私有财产,只能获得住宅赔偿,没有宅基地拆迁赔偿的。
主要有以下情况:
1、非农户口是户主
如果非农户口是其它家庭成员,不能享受宅基地的相关权益,但如果是合法继承人,当户主去世后,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子,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除非在户主去世之前将户口转回到农村,和户主在同一个户口本上,那么,可以继承宅基地,也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了。
2、家庭成员的农村户口已经全部迁出
如果家庭成员的农村户口已经全部迁出,村集体会收回宅基地,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会给一些补偿的。目前关于《宅基地有偿退出》这种政策主要的针对情况就是这种。
3、非农户口是户主
如果在原来的户口本上是户主,而将户口迁出了,只要原来的户口本上还有其它的家庭成员,那么,可以让其它家庭成员商量后重新选一名户主出来,然后把以前的宅基地证和新的户主到户籍地村委会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
户口转走,已经不是村集体成员了,不会享有宅基地的相关权益。如果日后拆迁,拿不到拆迁补偿的。
扩展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宅基地申请条件:
1、离婚户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
2、父母已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其子女为独立户籍和单身户籍的;
3、户内服刑或劳教已随本户享受过建房政策,服刑后不愿合居,并不具备分户条件;
4、其他法律法规认为不予批准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人民政府官网-《上海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农村的拆迁分别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一般会同时进行,如果户口不在该集体内,则表示没有该集体的土地承包权,发生拆迁时,房屋的拆迁赔偿款会获赔,没有影响,但不享受土地的征收赔偿款。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拆迁非居住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即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