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对于遣散费的问题

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有两个部门,公司倒闭了,但是领导偏要说是其中一个部门解散,让我们现在这个部门留下来继续工作。我们听信领导的鬼话,又工作了近一个月,如今,现在的部门工作地点要转移到别的城市了,我们一批本地的员工肯定不可能跟着去,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法,我们能争取到哪些利益呢?最后写明出自劳动法第几条,谢谢!

1、如果是工作地点的变动,双方协商,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如果注销了,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是否注销,可查工商登记,也可看下单位挂在那里的营业执照是否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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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4
你的情况有点复杂,所谓公司倒闭,在法令面是指公司依法办理了注销手续吗?
如果是公司已经注销,那在注销前要处理完全体员工的裁员,否则公司一但注销成功,你们就无法追诉了,因为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

如果公司没有注销,只是经济上有困难,目前公司要改变经营地,也就是要和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中‘工作地点’一项,你可以回去查一下你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此项?
客观因素变化,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应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致于赔偿就是双方协商。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你先搞清楚公司是否注销? 再弄清楚劳动合同上是否有写明工作地点或相关条款,例如:公司经营地变更,员工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之类的。追问

这公司在杭州也有分公司,您说的公司是否注销我要怎么才能得到证实呢?总不能凭公司一面之辞吧?之前的部门解散的时候我们有跟公司核实过,说公司没有倒闭,也没有注销的。
我有仔细看了一下合同,关于工作地点貌似没有写明,只有这么一句,请您帮参考一下,合同中写“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的,甲方(公司)可按照法定程序接触本合同,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2个回答  2012-08-28
这不能算遣散费,由于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你最少三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不明白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去问问,或者打你当地的法律咨询电话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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