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

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13年1月11号就到期了,听公司的同事说,合同到期了,就会有3个月的基本工资拿。我不确定是不是每个人都有的拿,所以就上网查到下面的结果,但还是不明白一点。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面所说的经济补偿,是签合同的正式职工,在合同到期的时候都会有的吗?
那我们同事有的是城镇户口,每月的工资单上都有扣除失业保险,(我不是城镇户口,我的没有扣失业保险)。那他们合同到期后会有三个月的工资拿吗?都说是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04
不能

国家《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略)
(二)(略)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国家劳动部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你的问题看,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改制,且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二是单位违约(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适用于以上法律法规。

应当注意的是:
1. 经济补偿的条件之一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单位违约,应当补偿。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劳动者违约,则不予补偿。
2. 经济补偿的依据是以上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经济补偿的标准则有了如下变化:
1. 工龄的计算不只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还包括在其他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年限。
2. 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再是“1个月工资”的标准。
3. 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所在地某一年(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或所在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2-09-03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五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4个回答  2019-12-23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基数是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你的月平均税前工资(应发工资)计算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加班费、提成、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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