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7月以人事代理的形式进入某省属高校任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人事代理合同,2011年7月已到期,学校未与我续签协议(学校人事处在处理我人事代理转正式员工的过程中,由于领导更换,存在违约现象,导致我至今仍没有编制)。
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于2009年9月考取在职博士,读博前与单位签订了毕业后回原单位服务六年的协议(我考取的是公费研究生,不需要支付学费,工作单位也未给我支付任何培训费用)。2012年8月我考取了公务员(报考公务员时,报考单位只要求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未要求提供工作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现准备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根据单位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可能要支付高达18万的违约金(我们单位关于服务期的规定有多种情况,并规定不同情况下的服务期要累加计算)。我们单位没有针对人事代理人员辞职的相关规定。
在此希望向法律方面的朋友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1、人事代理性质;2、从高校教师考到公务员)要辞职是否应该缴纳违约金,违约金如何规定才是合理的?十分感谢!
非常感谢这位朋友,谢谢您!
我的合同名称为“**大学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合同书”,这份合同是我与用人单位(也就是我所在的高校)签订的,虽然合同上注明:“乙方的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和管理,本合同只涉及甲方与乙方之间劳动聘用关系的相关事宜”,但事实上,我的档案是由用人单位保管的,也就是说我的档案、户口等关系都是在我所在的高校。再次感谢!
明白了,因为高校是事业单位,而高校是以聘代评的。
所以你签署的仍然是劳动合同。
因此你签署的是劳动合同,你和高校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
你的问题
1,关于档案代理,如果劳动仲裁的话,是不予考虑的,仅考虑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劳动合同,根据你的描述,2011年7月后,你没哟签署过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目前与学校没有劳动合同。但因为你继续在工作,所以学校要支付给你自2011年7月之后的每个月双倍月工资。
3,关于违约金,若学校坚持让你支付违约金,建议你走仲裁程序,因为学校需要证明学校出资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培训的发票等,相信学校很难提供齐全。另外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便最终提供齐全了所有的证据,你也只需要按剩余服务器比例支付违约金。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你还是需要将你和学校签署的服务器协议拿出来找找有没有相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