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关于如上<<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新<<公司法>>是不是已经删除了类似的这项规定呢?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处理这一问题?如果越权经营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答案可以详细一点,要最新的

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被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7-30
不是必然无效,超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许可经营类型,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至于超范围属于行政管理处罚事项不是司法认定无效事由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8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3个回答  2012-07-15
越权经营仍然要负责,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可能工商局回来处罚。
第4个回答  2012-07-14
越权经营合同还是有效的,除非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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