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法建设?哪条法律有对违法建设的定义,以及处罚?

我看到百度上的各位小友有对违法建设如下定义:
从事下列建设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

  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旧城改造中规划明确应予以拆除的建筑而未拆除的。

  七、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但是,此上的表述是出自哪部法律?请达人们告知啊

  凡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确定内容进行的建设行为均为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参考资料:《城乡规划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7-22
应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2个回答  2012-07-20
就是违反了法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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