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名条件
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青岛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
(二)必要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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