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一个月前,在一家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当时卖方房子贷款还未还清,所以就要求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找垫资清贷公司清贷,我们签的合同是一个月后交房。但卖方由于和妻子办理离婚手续,没有公证人,未能办理清贷手续。所以一直拖了一个月还未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在这种情况下,按合同的约定时间,卖方不能办理清贷手续,是否属于违约?是否应该退回定金的两倍?还可以追加其他的违约金吗?毕竟耽误我一个月的时间。
签合同前为了使房屋总价优惠一些,我和房主约定当时我们交的是两份中介费,卖方没有支付中介费。这种情况下, 卖方违约,中介费是否可以退回?是由中介退回双份中介费还是卖方退回中介费?
希望能够给予帮助的人告诉我解决办法?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其房屋的所有权转让于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房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购房价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签订合同后,买方会因房价下降、贷款未能办理等原因拒绝向卖方支付购房价款,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买方视为违约。这种情况下买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又该如何向卖方赔偿呢。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违约责任。则买方出现违约行为,卖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当然,卖方也可以单独向买方主张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中,如果卖房违约,首先应当看买卖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条款及责任,如果有,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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