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终止有没有规范上的要求

如题所述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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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3
没有部门规章以上级别的法规性规定。主要还是根据示范合同文本来约定。从目前大部分合同情况看,委托人明显处于优势,而监理人基本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就像楼上答的,业主不满意了就能将合同终止。从委托合同的本意上讲,这是对的。但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人的义务明显与一般的委托合同不同。这里不深入了。
第2个回答  2012-10-23
合同法上有明确要求!
第3个回答  2012-10-2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标准条件已经很明确了。请认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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