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合同问题

我公司为A公司,我公司的员工都是先与B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再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有一员工因工作能力问题被开除,我公司并未拖欠该人任何工资,报销款等,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开除决定,并且赔偿了该人2个月工资。现在该人以双重合同违法要求继续赔偿,请问如果该人申请仲裁我公司是否会败诉,对我公司以及B公司会有什么影响。

1、双重劳动合同是指,一个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的行为。从你介绍情况看,该劳动者其实只向A公司提供了劳动,且与B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派遣合同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者并没有同时与A、B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只是与其中的一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于是A公司还是B公司,要进一步根据案情分析,目前难以断定),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2、从你介绍的情况看,我推测该劳动者应该是B公司派遣至A公司的,劳动者与B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A公司之间属于被派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该劳动者应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A、B两家公司之间也应该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如果我的推测成立,A、B两家公司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上存在瑕疵(当然,该瑕疵尚不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建议规范。追问

情况跟您所说的差不多,属于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该劳动者应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A、B两家公司之间也应该订立劳务派遣合同。而实际情况是该劳动者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明确规定是派遣到A公司工作,然后与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B公司也有劳务派遣协议。该人离职时也签了离职协议书。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再申请仲裁应该没有可以支持他的证据了吧

追答

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在合同签订和管理上的瑕疵,只要没有侵害到员工的权益,仲裁是不会支持员工索赔主张的。
如果该员工的社保是B公司缴纳的,工资也是B公司支付的,A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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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6
一般公司招聘的时候都有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没有提出能力问题,之后再以能力问题开除员工,是需要走一定的程序的,否则的话,单位不应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追问

该人工作能力有问题,达不到要求,已经按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他并且也赔偿了2个月的工资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现在该人是以双重合同为理由要求继续赔偿

追答

就依据这条,你怎么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又是否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至对工作能力要求较低的岗位,并拿出证据

追问

这方面我们公司可以拿出证据。现在该人是以“双重合同”为理由要求继续赔偿。我想问的是这种双重合同是否合法,如果真的去仲裁会不会对公司有行政处罚

追答

这不叫双重合同,就是常规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与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然后由派遣公司委派到你们公司提供劳动,你们单位跟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有一个协议。

追问

派遣公司跟这个人签了派遣合同,我们公司还跟这个人签了劳动合同,算是历史遗留问题吧,公司里所有人都是这样,一个派遣合同一个劳动合同

追答

你纠结于这个问题没有实际意义,作为公司方应诉,应当根据劳动者提出的具体理由、引用的法律做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答辩。

第2个回答  2020-06-23
现在有很多啊,我又不是不知道
第3个回答  2020-03-15
请注意保存,以防失效,如果帮到你,请采纳百e度f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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