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辞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要看购买方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1,如果买方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比如男方以不符合市场价的价格(超低价)卖出房子等)这房子是归女方所有的,而男方擅自处置的,该交易无效(不是善意第三人);
2,如果买方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这个房子是女方的(正常价购买,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不知道双方已离婚等),那么该交易有有效。
二,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三,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