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备下列材料之一者,可以申办《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
1、 旅客过期、破损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旅客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旅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旅客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旅客有效或过期的暂住证、居住证、社保卡和过期的护照(护照上必须标明身份证号码)原件及复印件;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核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 国内机场公安机关6个月内为旅客出具的完整的《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原件;
8、 对于16岁以下儿童,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学籍卡、出生证明、接种疫苗卡原件或复印件,并需提供监护人或同行人身份情况;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不予办理:
1、 对安检中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旅客;
2、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旅客;
3、 非申办旅客本人;
4、 根据申办人提供的材料经公安机关查实不符的或无法证实是旅客本人的;
5、 无法通过公安网络查询的旅客;
6、 16岁以下儿童,无法核实监护人或同行人身份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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