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交警打成轻伤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因此,与一般的行政救济方式不太一样。
首先,从刑法的角度,如果司法鉴定为轻伤,该交警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属于自诉案件(法理上属于不真正自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都按自诉案件处理),因此,法院不告不理。你们不提起刑事诉讼,公检法是不会自动启动刑事追诉的法律程序的。因为不是公诉案件。
你们可以以放弃刑事追诉权为条件,与打人的交警进行赔偿交涉,如果达成了较为满意的民事赔偿结果,可以考虑放弃刑事自诉权。反之,当然要启动刑事自诉程序,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起,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的实际赔付率只有不到30%,也就是说,如果你们提起刑事诉讼并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交警承担了刑事责任,他肯定会赖掉民事赔偿,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且赔偿数额以填平原则为主,因此,即使非常幸运的,他赔偿了民事部分,也很可能不能填平你们的直接损失。
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对方不承担刑事责任为条件,换取最佳的民事赔偿。当然,这样的赔偿通常要超过正常诉讼的赔偿金额。
###############
其次,从行政救济的角度看,交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不同的是救济的程序是不一样的。
本案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应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其程序如下:
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确认其违法(行政法律行为可以向复议机关、法院请求确认,但是,行政事实行为不行,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确认),但是,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赔偿义务机关)是不会自己确认自己违法的。
所以,如果交警部门不予确认,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审限。
#####################
我国行政救济的方式一共有三种,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有就是行政赔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复议,比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行为,才可以做复议,打人这样的事实行为如何做复议?难道交警打人是职权行为?需要行政机关复议以后才能知道是否违法?
###################
行政事实行为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只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行政事实行为案件赔偿救济途径及起诉期限
一,在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途径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生命健康权或者造成公民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人就有权请求赔偿。
对于认为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如公安机关的强制传唤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等等)违法,只能进行行政赔偿诉讼:
应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执法中打人的交警所在交警部门)提出,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提出赔偿申请。
二、对行政事实侵权行为,赔偿请求人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时效有请求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就一般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诉讼而言,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被请求机关逾期不予以赔偿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期间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3个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
另外,为了方便你们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数额,我链接了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你们看第十七条以后的赔偿依据。当然,里面的残疾类和死亡类的不能适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mslv.net/rssh/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7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具体打开该链接详细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