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法庭冻结他人财产,是否需要与冻结财产等价值的钱或物品抵押??急求解答!拜托各位大神

问题描述: 甲方:投资者 乙方:房地产老板 乙方因为资金不足,找甲方他投资某项目,完成之后,乙方归还甲方投资资金以及合同所规定的应得的金额。 但是项目完成之后,乙方未将甲方投资资金以及应得的金额给甲方,而是继续用这些资金投资其他项目。 甲方要求乙方归还。乙方声称没有足够的资金(有钱不拿,拿去投资其他生意,大家都应该懂)。 甲方咨询律师,状告乙方还钱,律师说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法庭冻结乙方与甲方投资金额及应得金额等值的不动财产(比如乙方应给甲方40万,冻结乙方价值40万的财产)。 但是律师说要求法庭冻结乙方的财产,必须要有等价值的钱或者物品作抵押。(比如要冻结乙方40万的财产,甲方需要拿出同样价值40万的钱或者物品抵押,比如价值40万的房子的房产证) 问题: 本人对这方面不了解,想问的是,甲方要求冻结乙方的财产,是否真的需要等价值的钱或者物品作抵押 ??? 急求解答

财产保全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是担保,不是抵押。这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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