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一、伤情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包括交通事故伤情、工伤事故伤情、意外伤害伤情、打架斗殴伤情。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情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二、如果在启动诉讼程序时还未做伤情鉴定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来做相关鉴定。但是要把握时间,以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为宜,尤其是工伤的等级鉴定。
三、一般受害人在第一次治疗出院后就可以确定为病情稳定,然后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伤情鉴定,不需等到第二次手术(比如取钢板)之后就能进行伤情鉴定了。鉴定时注意携带门诊(急诊)病例、住院病历及各种片子。
四、工伤事故伤情如果申请并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局委托鉴定中心做工伤鉴定,但是不影响当事人同时在法院起诉侵权人赔偿自己,因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还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诉后还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由法院委托作伤情鉴定。
五、像打架斗殴致伤的,在派出所作完笔录后,要及时与派出所沟通作伤情鉴定或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是指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侵权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而伤情等级鉴定是病情稳定出院后才能做的。如果相关侵权人的刑事程序到了法院阶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个阶段侵权人愿意积极赔偿,这样对其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病历还要带上派出所开的伤情鉴定委托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会为您出具证明的。
扩展资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做法医鉴定需要的资料:
1、委托书;
2、卷宗;
3、病历材料;
4、门诊病历;
5、影像学材料;
6、照片;
7、既往鉴定文书;
8、起诉状;
9、判决书;
10、答辩状;
11、开庭质证材料;
12、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医鉴定
以下是做法医鉴定的手续
1 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 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3 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4 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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