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金?

公司从6月8号搬厂,把生产机器从深圳宝安松岗搬到江西南昌生产了,然后又在宝安西乡租了一层楼办公,但没提供生产线,让我们生产员工每天8小时,上5天班在那耗着。到7月底通知8月3号开始放假到9月3号说生产车间装修,但装修结束,也没能提供生产环境。劳动者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公司给经济补偿金跟放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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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04
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决是否要给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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