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应找哪一级劳动部门投诉?

如题所述

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应找工地所在地 劳动局 投诉。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2-14
  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
  1,劳动者(农民工)可以向用建筑工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如果发生其他劳动争议的,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建筑工地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3,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2个回答  2020-08-25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南京市住建委按月对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和现场考勤管理落实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已分4批对未落实该条例的90个项目予以通报。

为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市建委在《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中针对随机抽查出的问题制定了分级处理要求,一方面从信用评价角度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扣分,另一方面从工程承接角度掣肘施工单位。

1、不良行为计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此次《通知》制定的信用扣分标准,主要涉及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三方面的不良行为。

从实名制管理看,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在登记后的30内在施工现场配备人脸考勤设备、对接“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从工资支付管理看,施工单位需从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并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或因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约谈或被区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行为,都将被计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看,在施工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未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这两类情况下,施工单位被录入的扣分不可抵扣。

事实上,市建委刚刚于8月初完成了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但在《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中,这三项仅分散于实名制评价的加分项中,而未体现在减分项中。可以期待随着《通知》的下发,这些不良行为未来将成为信用评价的固定项目,辅助市建委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监管。

2、限制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

依据《通知》,在施工单位因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被建设主管部门(机构)通报(告知)后仍未整改的、在清欠工作中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两类情况下,施工单位还将被限制承接新工程。

这是《通知》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基础上进行的规定,通过对逾期未整改不良行为、在清欠工作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限制市场准入,将有助于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一方面推动“今天的施工现场,决定明天的建筑市场”观念深入施工企业心中,另一方面推动施工现场与市场准入清出相挂钩。

事实上,此前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参评企业的信用分作为评审因素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所占权重在4%与6%之间。《通知》则大大强化了施工单位出现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清偿责任。

3、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为基础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示、工资支付保障金联席会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共八项制度构成了工资保障管理的制度体系。

而此次《通知》的出台通过强化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能够形成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三项制度的有益补充,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夯实制度基础。

不难发现,此次南京市建委出台《通知》,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督到位,另一方面也是对于今年上线的“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推广:通过将项目实名制登记和管理、项目农民工资专户和工资代发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项目人脸实时考勤管理全面汇集至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通知》也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筑牢技术防线。

此前,为保证“工资支付有《条例》,民工维权有保障”,南京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围绕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举办了“送法进工地”活动,并制作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口袋书》等普法材料;围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向建设单位发放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告知书”,还常态化开展了排查、抽查和通报工作。此次南京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力度,更将有力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深落细落实。

第3个回答  2011-11-10
建议到劳动局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起诉,如有难度,可以请律师,或者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追问

到哪里的劳动部门投诉?是工程所在地还是建筑公司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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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11-20
内江 恒达 荷香苑建筑工地拖欠人民工工资应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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