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3月进的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11月11日被领导口头通知辞退,(并无任何正当理由,只是含糊其辞说经领导研究决定辞退我,)让我办理离职手续,但又不给出具辞退证明或者终止合同的证明,只给了一份辞职申请书,我并不是自动辞职,所以不肯签,后继续找领导要辞退证明,现在没了下文,也不给分配工作,也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合同一式两份,但都在公司方,没有给我,不过我有每个月的工作日志和其他一些证据能证明我在公司的工作经历,并且现在手头的工作也没有和他们交接,还持有部门领导口头辞退我时的录音。)我现在是否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但只有口头辞退的录音没有书面的辞退证明能否证明他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能现在应该怎么办?
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而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劳动者可求助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扩展资料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谢谢夸奖。。。。。可惜劳动合同都在公司,没在我手上,我试了试也拿不出来,这条路不大走得通,先谢谢了
现在基本处于领导不理,即不给安排工作也不给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只要求尽快办离职手续,但也不特别催,属于我不找他他也不主动找我的状态,同事大都不知道这回事,不过我手头有他们口头辞退我时的录音,是再等等看还是直接去仲裁?
追答可以先等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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