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来公司的时候和公司签了一份两年的合同:2011年9月xx号-2013年9月xx号,其中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9月xx号-12月xx号。当时人事说如果表现好的话部门主管会让我提前转正。
后来我才知道合同不满三年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
现在已经十二月但我还未满三个月。合同上约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假如公司在我满三个月之前告诉我要解除合同:
1、我是否可以要求在试用期满两个月后至合同终至期间按转正后的工资进行结算?
2、由于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按合同法我已工作满两个月。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30天告知我,我是否可以像正式工一样要求支付赔偿?这个赔偿有相关规定具体额度吗?以我的情况要多少合适?
如果在些期间公司没有动静,我通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1、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三个月试用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差?因为公司是按三个月试用期算的。
2、公司再与我解除合同而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与工龄有关吗?最低赔偿标准?
3、如果提前30天通知了是不是就不会再有任何赔偿?
最后一段的纠错:
如果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动静,我通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转正后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