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未满被辞退的赔偿问题

刚来公司的时候和公司签了一份两年的合同:2011年9月xx号-2013年9月xx号,其中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9月xx号-12月xx号。当时人事说如果表现好的话部门主管会让我提前转正。
后来我才知道合同不满三年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

现在已经十二月但我还未满三个月。合同上约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假如公司在我满三个月之前告诉我要解除合同:
1、我是否可以要求在试用期满两个月后至合同终至期间按转正后的工资进行结算?
2、由于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按合同法我已工作满两个月。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30天告知我,我是否可以像正式工一样要求支付赔偿?这个赔偿有相关规定具体额度吗?以我的情况要多少合适?

如果在些期间公司没有动静,我通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1、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三个月试用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差?因为公司是按三个月试用期算的。
2、公司再与我解除合同而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与工龄有关吗?最低赔偿标准?
3、如果提前30天通知了是不是就不会再有任何赔偿?
最后一段的纠错:
如果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动静,我通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转正后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

  你上面的要求都是合理的。

  一、你提出解除劳动

  认真看我下面的回答,这是正确辞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提出辞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三、主动或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都适用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2-01
1,要求第三个月工资按正式工资发放
2,如果第三个月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三十天,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1,可以要求第三个月工资按正式工资发放
2,没有提前三十天,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3,如果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入职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之后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第2个回答  2011-12-01
A、1、可以
2、可以要求像正式员工一样赔偿。赔偿标准为:待通金(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半个月工资)
B,1、可以
2、回答如上题中的一样
3、如果提前30天通知,就没有待通金,但是你可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工作每满一年1个月工资,不到半年的半个月工资)
第3个回答  2011-12-01
其实这个问题。。。。
3个月后公司解除合同肯定是要补偿的,而且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3个月之内,我的理解是虽然劳动法有这项规定,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劳动局不一定会支持你
首先,你单位可以说这项工作是需要最少3个月才能看到适合不适合,
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约定条款,写在合同中双方认可就是双方真是意思的表示,应该还是有效的
第4个回答  2011-12-01
1.可以,第三个月按转正工资发放
2.劳动法规定,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解聘,按一个月工资赔偿,你实际只是正式工作了1个月,算上试用期,也只是3个月,所以,达不到6个月到一年的赔偿限定,6个月以下,是补偿半个月正式工资,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多少钱,也没法规定,主要参照你的何况,你转正了半个月工资多少,就赔多少
关于第二段问题:
1.当然可以,完全符合劳动法规
2.标准我上面说了,不再重复(基本原则就是在该公司工作1年就赔一个月工资,2年2个月。。。),和你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有关系
3.是的,不过,我还没见过哪个公司提前通知,都是立即辞退。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