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企业能够从国外房地产企业那里借鉴哪些经验和教训?

如题所述

  据我们观察,任何一项产品的创新设计和制度建设,均在市场化的前提下体现出社会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目标,那就是全民利益共享、保护公众权益、促进更广泛的民众参与、限制垄断和暴利、保证市场制度和信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些都是发达市场经济体在房地产金融体制的长期演变过程中,始终没有缺少、忽略和放弃的首要因素。

  反观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证券市场,在银行信贷主导的状况下,几乎不存在健全而又畅通的全民参与、全民利益共享的其他房地产金融制度安排。尽管中央银行多次表示,“将配合有关部门为开发商开辟多种融资方式,特别是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可是在目前,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仅局限于解决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而且,即便在银行间市场上,上市的固定收益产品也存在交易量小、参与性不足、流动性不高的问题。

  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法迟迟没有出台,统一涵盖各种基金类型的、更完整的、可以弥补当前基金法律制度缺陷的基金法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发展规范的公司制REITs就面临现实的法律障碍。虽然,信托方式的房地产融资解决了利益制衡的矛盾,但又遇到了发行不超过200份的限制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虽然,2006年以来已有超过30家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收购关联股东的地产资产,实现以地产为主的公司上市;而且,上报证监会的100多家定向增发项目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房地产项目。但在目前,房地产公司上市,还是面临上市门槛和成本太高、收购和借壳上市渠道不够通畅、持续筹资手续繁琐等问题。

  就国际市场来分析,2005年以来各成熟证券市场在房地产金融产品方面都在力推具有全民利益分享效果的REITs产品,欧洲大陆的两大金融强国——英国和德国,均将REITs市场作为2007年的重大发展目标。由于我国缺乏基本的法律和制度安排,REITs还只停留在探讨阶段,甚至业内和学界对REITs的基本概念还存在诸多混淆。但是,市场需求与市场机会从来不会坐等制度建设的完备,一方面,境外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增大了对中国房地产业的投资力度,境外市场也把争取中国房地产资源作为发展本地REITs市场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境内各种号称或借鉴REITs机制的变相产品已纷纷酝酿,或以变通的方式出台。在这样一种形势下,我们既担心境外资金与市场的介入,会使未来中国REITs市场的基础大为削弱;更担忧在缺乏制度保证和规范运作的情况下,各种变通做法,会使得这个在国外本已成熟的良好制度安排丢失产品内在的优势特质,甚至是成为一种远离产品设计初衷的“怪胎”,对未来“货真价实”的REITs市场的健康发展形成损害和阻碍。

  当国内诸多REITs需求者刚刚为收购内地物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REITs的“越秀模式”而充满希望时,2006年7月建设部牵头下发了针对外资的限制政策(171号文件),规定“中外资投资内地房地产须在内地注册公司”,这使得现在以及未来在海外发行的内地REITs,都将难以直接收购、持有中国内地的物业。这就意味着,在内地不允许公开发行REITs的背景下,业界寄望于“海外曲线发行”的路径也已被基本封死。

  在房地产市场因畸形发展而成为众矢之的的情况下,如何减少房地产市场对以银行为代表的中国间接金融系统的高度依赖性,建立透明、公开、畅通、持续的市场融资和约束制度,形成全民利益分享的房地产金融与证券市场产品创新体制,使社会公众在住房方面享有基本的公共福利,为普通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和房地产持续繁荣的好处提供投资渠道?将是摆在政府、学者和业界面前的一个严峻而又义不容辞的任务。在需要加强纠错式的市场调控措施的同时,我们同样需要为房地产市场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大力推动市场创新、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公共福利与市场健康的和谐平衡,才是宏观调控与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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