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入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受法律保护。集体宗教活动一般是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在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地点按照教义教规主持宗教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扩展资料: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