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0-3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赔偿与离职是两码事,按第三十七条(一)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2个回答 2011-10-30
不行,自工伤鉴定之后1年内提出工伤待遇赔偿。如果超过1年的,即便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也超过了实效。必须在1年内提出。
第3个回答 2011-10-30
如果已经伤残,还应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