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送法院执行一年了,这个时候被执行人还有权利上诉和追加责任人吗?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过了十五天,对方就不能上诉了。

不过为什么强制执行一年了,还是没有赔偿给你?追问

厂方已经停产了,执行员说厂子账户没有钱,一直没有执行成功,现在厂子要动迁了,厂方又说裁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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