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5-2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农业进行直接管理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越来越注重采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来支持和保护农业,从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整个法制工作的推进,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展。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业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业发展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大政方针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这是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第一部农业大法。十五大以后,农业法制建设又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8年重新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到目前为止,已颁布实施了10多部农业法律和10多部行政法规;一大批地方性的农业法规也已制定出来。可以说,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已基本得到改变。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要从对农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转向对宏观经济活动的间接管理,要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管理农业转向主要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农业。应尽可能将涉及农业的财政、金融、价格、储备、贸易等经济手段纳入法治化轨道,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的使用也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严格依法行政。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农业法》重新进行修订,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农业法》共13章99条,对原法作了较大调整、充实和完善,新增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农”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农民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禁止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干涉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农业法》的新增规定,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就要相应做到落实以下“五权”。
“一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就要把土地作为财产交给农民长期使用,禁止随意缩短承包期或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这是长期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前提。
“二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种植指定作物,不得强迫农民购买特定厂商的生产资料或其他商品,不得强迫农民把产品销售给指定企业。这是巩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
“三权”是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价格均应由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这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体现。
“四权”是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这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五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也可以自然放弃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民拥有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包括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并规定了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