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如何界定的?《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界定:

  一、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强化农业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二、要充分运用直接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积极性。

  三、要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方式,贷款贴息等政策手段提高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迈向透明化,多种管理方式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逐步推进财政资金整合,强化配合与协调,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财政投入的支持对象更加全面,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纳入政府扶持范围,有效解决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难以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农户的问题。

  《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条例:

  第67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68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69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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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7
 农业是人类的社会最基本的物质生产部门。 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它们都是有生命的有机体,都依赖一定的环境条件而生长繁殖。人类通过社会劳动,对它们的生长繁殖过程及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干预,从而取得生活所必需的食物和其他物质资料。
  早在公元前一世纪,中国史学家班固(公元32~92)在其所撰《汉书�6�1食货志》中,就有“辟土殖谷曰农”之说。这反映了古代黄河流域的汉族人民以种植业为主的朴素的农业概念,亦即当今所称的“狭义农业”。其实,原始农业是从采集、狩猎野生动、植物的活动孕育而产生的。后来,种植业和畜牧业也相依发展,至今仍以种植业和以它为基础的饲养业作为农业的主体。天然森林的采伐和野生植物的采集、天然水产物的捕捞和野生动物的狩猎,主要是利用自然界原有的生物资源;但由于这些活动后来仍长期伴随种植业和饲养业而存在,并不断地转化为人工的种植(如造林)和饲养(如水产养殖),故也被许多国家列入农业的范围。至于农业劳动者附带从事的农产品加工等活动,则历来被当作副业。这样,就形成了以种植业(有时称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副业为其结构的广义农业概念。
  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农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专业分工和相互依存,同时也促进了农业与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的密切联系,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从而形成了多专业、多方面联系的农业生产与农业经济体系。生态学的发展,还揭示了农业的每一构成部分实际上都是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循环、转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说明,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对农业的认识还必然会进一步拓宽、深化。
     答案补充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农业法》规定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本次从法律统一的角度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概念上统一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现在,各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有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工商总公司等形式,有些地方还对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但是,不论是何种名称,是否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凡是以改革开放以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财产所有制为基础的,并以自然村、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是《农业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上级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平调下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答案补充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宗旨、原则和建立程序。根据该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是世界上解决农产品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矛盾的主要方式,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正迅速发展,并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148万个(包括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其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活动比较规范的有14万个。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合作经济性质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使农民参与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据统计,2001年北京市203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返还农户利润7.9亿元,入会农户户均增收4607元。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发展前景与重要作用,《农业法》将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形式之一作了规定。应当说,《农业法》的这一规定,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要求是一致的。

   答案补充 (三)农业企业。是国有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企业的总称。它是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建立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这一概念的修改,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再从所有制上区分企业的形式,是国家在农村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
(四)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除上述三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之外,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包括:《农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供销合作社,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原种场、良种场等。
第2个回答  2013-03-27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一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强化农业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二要充分运用直接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积极性。三要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方式,贷款贴息等政策手段提高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迈向透明化,多种管理方式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逐步推进财政资金整合,强化配合与协调,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财政投入的支持对象更加全面,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纳入政府扶持范围,有效解决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难以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农户的问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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