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去世多年,生前说把房产留给孙子,爷爷的儿女都口头同意,房产证是爷爷的名字,孙子的户口和爷爷在一起,只有2个人的名字。爷爷生有一儿子2个女儿,几年前孙子的爸爸也去世了,现在孙子想把房产改成自己的名字,但还有姑姑在,所以不能直接继承,但是姑姑自愿放弃继承权,可不可以姑姑签一个放弃协议,然后孙子直接改成自己的名字呢?
那姑姑签了放弃协议,是不是不用把名字过户到姑姑身上,直接变成孙子的名字就可以了?
爷爷的房产孙子是不能直接继承的,除非有遗嘱说明指定房产权留给某个人;如第一顺位子女都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给孙子,在签署放弃继承权协议后可以由孙子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那姑姑签了放弃协议,是不是不用把名字过户到姑姑身上,直接变成孙子的名字就可以了?
追答对,姑姑写放弃声明,公证的时候直接把房产公证为由孙子 代位继承,然后过户的时候就直接过户给孙子
放弃声明最好在做继承公证的时候由姑姑在公证处当场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