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器。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因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统治者而有不同的目的和处理策略。专制独裁的统治者主要是运用法律来控制或B制人民,防止老百姓犯上作乱。如中国古代统治者把法律作为“防民之具”。先秦的法家管子说得比较中肯具体些,他指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所谓“定分止争’’作用,以现代意义来说,‘‘定分”就是确认、分配权利和权力、义务与责任;“止争’’就是“分’’定之后,每个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目体、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等等)都可以各享其权,各守其分,各担其义务,各行其职责;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得到法律救济,权力专横滥用时可得到法律的遏制,从而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人民生活得以安定,社会争端得以消弭。当然,这只有在开明的统治者和民主的国家,其法律本身是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才可达到。 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可以从法的视角上衡量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利害得失、合法非法,成为一种社会价值尺度。由于法律比较中立客观,以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尺,比之道德、伦理、宗教、习俗、乡规民约、团体章程等等对人们行为的评价,要平等、公正、理性,理论上一般不会因人而异,而且对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人都适用,具有普遍有效性。因此,它指引人们明白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如何行为才是正当的、有效的,有教育、指引等功效。 (三)预测作用 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模式及其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合法的将得到何种效益,违法将导致哪些制裁,行为人在事先一般都能预测其后果,从而知所遵循,预作谋划,事先妥善安排行动计划,准备承担可能的法律后果。这样可以避免盲目性,减少偶然性。 (四)警戒、激励作用 法律规范中,对法律后果的设定,一般包括制裁和激励两方面。基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一特征,同时法律又是具有国家权威和信用的,它对违法犯罪行
为的惩罚,比社会道德、团体纪律、舆论制裁要严厉、规范、必然,所以有较大
的震慑力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这里还应当强调指出,法律不只是有警戒作用,而且有激励作用。过去一些教科书上只讲前者,而忽视后者,是有片面性的。这也是受所谓“法即是刑”的传统思想影响和只看到法律的强制性,而忽视其正面的激励性、诱导性。这种激励性不只是体现在民事法律中(如依法履行合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益的报偿;经核准的注册商标和专利,可以得到法律保护;有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法更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主),由于现代行政是服务行政,行政法中也采取一些激励性的规范,诱导人们自动地从遵循法律而获益。即使是以惩罚为主的刑法,也有对自首和立功行为或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减刑等激励规范。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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