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楼上业主不在这里住,昨天我发现楼上漏水,渗到我家棚顶,直往下滴答水。我就找到他了,他回来之后没发现是他家哪里漏的水,然后就走了。可当天晚上又漏水了,而且水流很大,把我家地板都泡了, 橱柜地下也进去水了。地板被水泡了,一段时间后肯定都得起跑,而且地板如果换那就必须得全部都换。我想问一下,我是否有权要求楼上业主赔偿我被泡的所有地板,因为是他家漏水造成我地板损坏。在者橱柜也得起皮 应该如何赔偿?还有棚顶和墙上的刮大白,被水渗的不成样子。麻烦律师给些意见,谢谢~ 希望专业人士给我一个专业的答案谢谢。。。!!!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首先,对于漏水原因需要鉴定,若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
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商量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系相邻关系纠纷,业主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对于邻居因为漏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双方酌情商定。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限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1年;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1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6个月。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商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商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如果经鉴定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那么受损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水管维修和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确实是楼上住户由于装修、改装水管等原因,导致楼下受损,那么楼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楼上用户需要找到漏水的原因并进行及时处理,同时还应对楼下住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对此,《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如果是楼上住户在装修时破坏了水管等原因导致漏水,楼上住户应维修并对楼下住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不动产权利人”不仅仅是楼上房屋的所有权人,还包括使用权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因为租客原因导致房屋漏水,业主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其他住户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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