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改按学费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
按此规定, 我们认为,学校应给予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
1.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2.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3.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4.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5.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不及格是许多学生都有过的不愉快的经历。
以前,不及格后只要补考就可以了。
现如今,补考之前又多了重修这一步。
重新学习这门课程本不是什么坏事,关键是还要缴纳高额的“重修费”。
目前,“重修费”收多收少、开不开课,都由学校说了算,令无数大学生苦不堪言,从小学到大学一共16年之久,可是在重修费面前,一切都化为乌有。
让人欣慰的是,目前80%以上的学校已经取消,或原则上取消了重修费的收取;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严格的学位制度和补考制度。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将保持稳定,各地、各
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将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提出,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通知提出,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高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